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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芬、合肥志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03执保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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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03执保407号
  • 案件名称

    刘芬、合肥志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芬;合肥志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志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03执保407号申请执行人:刘芬,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合肥志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创新产业园二期F1楼16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26005N。被执行人:安庆市志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菱湖街道纺织南路80号华贸1958项目C区8幢三层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TR10H6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芬与被执行人合肥志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志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保全金额6万元。申请执行人刘芬以其所有的安庆市大观区(财政局宿舍)2单元403室房产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执行人刘芬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财政局宿舍)2单元403室房产(房地权证宜字第××号);二、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志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志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 京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雷红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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