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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金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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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756号
  • 案件名称

    河北唐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金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河北唐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金魁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756号原告:河北唐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常青巷95号。法定代表人:乔雪明,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金魁,男,196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涉县。原告河北唐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唐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北唐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铁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敏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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