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谢友英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知民初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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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知民初393号案件名称
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谢友英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谢友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393号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第二层229商铺。法定代表人:应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友英,女,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飞,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禹杰,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友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先后向本院提交两份《撤诉申请书》,其以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已删除、屏蔽案涉侵权商品的链接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又以与被告谢友英已庭外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撤回对被告谢友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张艳婷书 记 员 周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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