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永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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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594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永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永鹏;王杰;毛彦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59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长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晋铭,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郭永鹏,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杰,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被执行人:毛彦飞,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881民初70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永鹏、王杰、毛彦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永鹏、王杰、毛彦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永鹏、王杰、毛彦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向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871994.97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660元、执行费11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郭永鹏、王杰、毛彦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郭永鹏、王杰、毛彦飞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永鹏、王杰、毛彦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永鹏、王杰、毛彦飞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因被执行人郭永鹏、王杰、毛彦飞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及上年度收入,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永鹏、王杰、毛彦飞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翔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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