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凤与赵国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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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1969号案件名称
李艳凤与赵国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艳凤;赵国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969号原告:李艳凤,女,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民,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国权,男,1978年9月22日生,汉族,司机,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公司,地址:长春市双阳区明江街南环保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伟光,经理。 原告李艳凤诉被告赵国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艳凤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凤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李艳凤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艳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00元,由原告李艳凤负担25.00元,剩余517.00元退还原告李艳凤。 审判员 封贵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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