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昌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3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369号案件名称
彭昌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彭昌辉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369号被执行人:彭昌辉,男,汉族,生于1993年12月14日,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彭昌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其进行了消费限制。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3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来颖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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