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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关喜与何天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3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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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3545号
  • 案件名称

    宋关喜与何天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何天泽;宋关喜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6民初3545号原告:宋关喜,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    被告:何天泽,男,约26岁,汉族,住蒲城县。原告宋关喜与被告何天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宋关喜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关喜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关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关喜负担。 审  判  员    郝 建 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勇 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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