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关喜与何天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3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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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3545号案件名称
宋关喜与何天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何天泽;宋关喜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6民初3545号原告:宋关喜,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 被告:何天泽,男,约26岁,汉族,住蒲城县。原告宋关喜与被告何天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宋关喜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关喜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关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关喜负担。 审 判 员 郝 建 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勇 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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