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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顺通典当有限公司、邯郸市尚恒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91民初11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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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91民初112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邯郸市顺通典当有限公司、邯郸市尚恒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邯郸市顺通典当有限公司;邯郸市尚恒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同启欣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91民初1123号之一原告:邯郸市顺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颐高智能广场B座14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08YJ8U8F。法定代表人:宋晶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龙,该公司员工。被告:邯郸市尚恒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尚璧镇北井寨村邯临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MA0D383N4D。法定代表人:贺玉和。被告: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源道新源小区10-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DA4P707。法定代表人:王铎。被告:南通同启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幸福天地3幢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MA1YUUA5XB。法定代表人:武清超。被告: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常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MA0EM8J88K。法定代表人:李向茂。被告: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301212P。法定代表人:周位章。原告邯郸市顺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尚恒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同启欣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邯郸市顺通典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顺通典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邯郸市顺通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丽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丽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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