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其他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丽花罚金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8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895号
  • 案件名称

    刘丽花罚金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丽花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895号 被执行人:刘丽花,女,1996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刘丽花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28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丽花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5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启动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刘丽花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165.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928执895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以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      乐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