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坪县曙坪镇战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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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86号案件名称
镇坪县曙坪镇战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镇坪县曙坪镇战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袁虹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86号申请执行人:镇坪县曙坪镇战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镇坪县曙坪镇。法定代表人:吕武平,男,该经济合作社社长。被执行人: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坪县。法定代表人:谢文强,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虹,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城口县人,现住镇坪县曙坪镇。本院在执行镇坪县曙坪镇战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袁虹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陕0927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0元及资金收益21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得二被执行人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情况时,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相关联资产现已被启动全面收购工作,为不影响该工作的全面推进,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7执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定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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