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艳华、卿建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2民特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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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民特39号案件名称
杨艳华、卿建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艳华;卿建辉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2民特39号申请人:杨艳华,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居民。申请人:卿建辉,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居民。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艳华与申请人卿建辉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杨艳华与申请人卿建辉因道路交通事故,于2021年8月20日经永州市零陵区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杨艳华医疗费以发票为准,由卿建辉承担;二、申请人杨艳华车损由保险公司定损为准,由卿建辉承担,后期卿建辉一次性赔申请人杨艳华1200元;三、该事故经双方自愿一次性达成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事后不再追究其对方任何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艳华与申请人卿建辉于2021年8月20日经永州市零陵区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蒋石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凌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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