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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倩倩、王亚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恢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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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恢430号
  • 案件名称

    陈倩倩、王亚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陈倩倩;王亚平;李茹;吴家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恢430号申请人:陈倩倩,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王亚平,男,1981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李茹,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肥东新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吴家新,男,1962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陈倩倩与王亚平、李茹、吴家新民间借贷纠纷[原执行案号:(2015)包执字第01242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已网络划扣吴家新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50421元(已发放给申请人陈倩倩)。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锟审判员  夏凯审判员  甘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正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恢430号申请人:陈倩倩,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王亚平,男,1981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李茹,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肥东新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吴家新,男,1962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陈倩倩与王亚平、李茹、吴家新民间借贷纠纷[原执行案号:(2015)包执字第01242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已网络划扣吴家新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50421元(已发放给申请人陈倩倩)。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锟审判员  夏凯审判员  甘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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