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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镇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26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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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261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山东齐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镇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聊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山东齐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镇中心卫生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2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齐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66号银座京都国际广场1-2207、2208、2209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3MA3DT1056L。法定代表人:储险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锦云,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健康路与海河路交叉口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5024950337946。法定代表人:吴金轩,院长。委托代理人:袁玉磊,男,该单位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镇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502执26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锐审 判 员  张福涛人民陪审员  吴之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延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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