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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群、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关口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再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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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再16号
  • 案件名称

    何群、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关口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何群;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关口村村民委员会;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再16号抗诉机关: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何群,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辽宁程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关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关口村。负责人:李高鑫,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督军,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原村委会成员。原审被告抚顺市碾盘乡关口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口村委会)因与原审原告何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检查机关申请监督。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抚检民监[2020]2104000007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21)辽04民抗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冰、检察员助理冯维军出庭应诉,原审原告何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原审被告关口村委会负责人李高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督军到庭参加诉讼。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东洲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3民初字172号民事判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该案属于虚假诉讼案件。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在碾盘乡存档的材料中发现关口村村委会办公室工程结算审查定案单中载明,该工程为关口村办公室、小桥、护坡、围墙,审定金额460,962.00元。而何群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欠条总价款为1,137,883.6元与实际审定金额不相符,且何群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多出部分工程款的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何群承包的抚顺市昊宇新型砖厂收到关口村支付的涉案工程红砖款5万元,何群从和业公司领取两笔涉案工程款共计20万元(税后136,000.00元+46,250.00元=182250.00元)。何群在诉讼中隐瞒了以上三笔已支付的款项。2、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经抚顺市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何群起诉所依据的两张欠条中孙海峰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所签。3、本案系虚假诉讼。本案中,何群与庄满昌(时任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关口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二人恶意串通达成以何群免除庄满昌个人欠款5万元的条件换取其在庭审中对何群的诉讼请求全部同意的合意,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由何群使用伪造的欠条,隐瞒已支付款项的事实,虚构诉讼标的额,庄满昌同意其全部诉讼请求的方法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属于虚假诉讼案件。关口村委会称:尊重检察院出具的材料。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关口村委会已经支付何群25万元工程款。何群辩称:(2016)辽0403民初字172号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再审法院予以维持。抚检民监[2020]21040000070号民事抗诉书认定本案为虚假诉讼,虚假诉讼前提条件是虚构事实和伪造证据,但是本案的事实不是虚构的,何群以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事实是真实的。案涉的两份欠条不是伪造的,两份欠条为孙海峰授权关口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书写,由孙海峰本人签字。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的鉴定书不是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不是通过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进行的,提供的样本不是原件,而是复印件,按照民事诉讼要求,复印件是不能作鉴定的。工程范围和价款是真实的,本案的工程价款是由两个欠条所组成,其中欠条一的工程范围是文化站、办公室、小桥、护坡、围墙,由这五项所组成,组成的价款是763,147.00元。欠条二的工程范围是村委会的办公室(装饰价款)、关口村村委会地面工程、关口村公共厕所这三项工程组成,组成价款是374,736.63元。这两份欠条的合计金额与一审判决的金额一致。关口村委会支付工程款不是案件事实,2010年8月13日何群收到了5万元工程款与本案无关。2011年1月关口村委会支付何群20万元,但村委会后来又将钱要了回去。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应查实:1、在碾盘乡存档的材料中发现,中标通知书载明:关口村委会办公室中标价503,927.82元,关口村、白家店围墙砌筑中标价581,454.50元。①工程结算审查定案单载明:建设单位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关口村委会,施工单位抚顺市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名称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关口村委会办公室、小桥、护坡、围墙,审定金额460,962.00元。②工程结算审查定案单载明:建设单位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人民政府,施工单位抚顺市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名称东洲区碾盘乡抚金线围墙工程,审定金额533,309.00元。欠条数额与审定数额不相符,应予查清。2、有记账凭证、收款收据及东洲区碾盘乡人民政府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何群以其承包的抚顺市昊宇新型砖厂及挂靠的抚顺市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次收到关口村工程款25万元。对何群是否收到该款项,应予查清。3、何群持“欠条”向一审法院主张支付修建村办公室、村文化办公室、小桥、护坡、围墙等工程款款1,137,883.60元,检察机关对该“欠条”复印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欠条”上孙海峰的签名不是孙海峰本人所写。现有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对该“欠条”的真实性应进一步查实,确认工程款数额;4、有生效刑事判决书证明,庄满昌(时任关口村委会主任)与何群达成以何群免除庄满昌个人欠款5万元的条件换取其在庭审中对何群的诉讼请求全部同意的合意,庄满昌因此受到刑事处罚。该节是否对民事诉讼事实认定有影响。故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综上,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丽娟审 判 员 李 英审 判 员 赵世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诗慧书 记 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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