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龙、姜树伟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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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03执保1011号案件名称
张金龙、姜树伟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金龙;姜树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3执保1011号申请人:张金龙,男,1969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姜树伟,男,1976年4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张金龙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403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姜树伟名下银行存款1084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树伟名下银行存款1084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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