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小全、朱来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724民初2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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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4民初2764号案件名称
叶小全、朱来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正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叶小全;朱来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724民初2764号原告:叶小全,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丹,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来安,男,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叶小全诉被告朱来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小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651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1分计算,从2018年9月10日计算至清偿之日至)。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0年至2013年期间在正阳县从事粮油购销生意,2013年4月14日原告将自己收获的花生米卖给被告,被告当时称没钱,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朱来安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赊购原告价值28651元的花生,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欠款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8651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但未能提供双方约定利息的相应证据,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朱来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叶小全偿还欠款28651元;二、驳回原告叶小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梓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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