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8民初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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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民初789号案件名称
河北国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河北国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8民初789号原告:河北国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003-711。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石家庄市裕华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1,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女,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系被告的妻子。原告河北国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益公司)与被告张某1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国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益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国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河北国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冯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云书 记 员 贾思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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