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脱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7执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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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1013号案件名称
白某某、脱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白某某;脱某某;苟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7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申请执行人:脱某某(系白某某之妻),女,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苟某某,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县城南环路12号。负责人:雷斌,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脱某某与被执行人苟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脱某某于2021年7月14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21)甘1027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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