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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元珍、董文莹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4执恢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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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恢313号
  • 案件名称

    项元珍、董文莹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项元珍;董文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24执恢313号项元珍董文莹:申请执行人项元珍与被执行人董文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8)湘1224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文莹偿还申请执行人项元珍借款20000元;负担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现被执行人董文莹已偿还申请执行人项元珍借款20000元,缴纳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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