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元珍、董文莹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4执恢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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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恢313号案件名称
项元珍、董文莹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项元珍;董文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24执恢313号项元珍董文莹:申请执行人项元珍与被执行人董文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8)湘1224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文莹偿还申请执行人项元珍借款20000元;负担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现被执行人董文莹已偿还申请执行人项元珍借款20000元,缴纳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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