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吴双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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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804号案件名称
王芳、吴双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芳;吴双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804号申请执行人:王**,女,1985年7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吴双明,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吴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821民初1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吴双明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821民初1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吴双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双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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