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占五、陶春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4民初7388号

由新郑市人民法院,2021/9/7 0:00:00在新郑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生效的刘占五;陶春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民初7388号
  • 案件名称

    刘占五、陶春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占五;陶春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4民初7388号原告:刘占五,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歹付卫,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春林,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刘占五与被告陶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刘占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占五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刘占五负担。审判员路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张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