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4民初7388号原告:刘占五,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歹付卫,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春林,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刘占五与被告陶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刘占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占五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刘占五负担。审判员路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张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