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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希国非法拘禁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211刑初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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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刑初500号
  • 案件名称

    孙希国非法拘禁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孙希国
  • 案件缘由

    非法拘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11刑初500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希国,男,1956年5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震,辽宁英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21〕Z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希国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纪晓慧、检察官助理胡同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希国及其辩护人李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希国通过广播相亲栏目认识被害人辛某,谎称自己单身并与被害人约会。2021年5月12日中午,孙希国约辛某来到甘井子区孙希国的住处吃饭。当日14时许,被害人辛某提出离开,被孙希国拒绝。孙希国拽住辛某头发用拳头殴打对方,威胁辛某不许离开,不许打电话。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辛某曾试图逃跑,被孙希国强行拽到卧室殴打,用衣服堵住辛某嘴巴。次日2时许,民警根据辛某提供的线索,赶到现场将其解救。辛某于5月13日就医,诊断为头面部外伤,颈部外伤,胸背部外伤。2021年5月18日,孙希国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1年7月30日,孙希国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60,000元,取得谅解。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希国以暴力、威胁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殴打情节,酌情从重处罚;系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希国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孙希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对于量刑,被告人系自首,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希国通过广播相亲栏目认识被害辛某,谎称自己单身并与被害人约会。2021年5月12日中午,孙希国辛某来到甘井子区孙希国的住处吃饭。当日14时许,被害辛某提出离开,被孙希国拒绝。孙希国拽辛某头发用拳头殴打对方,威辛某不许离开,不许打电话。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辛某曾试图逃跑,被孙希国强行拽到卧室殴打,用衣服堵辛某嘴巴。次日2时许,民警根辛某提供的线索,赶到现场将其解救辛某于5月13日就医,诊断为头面部外伤,颈部外伤,胸背部外伤。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1年7月30日,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报警记录、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证明、户籍信息、急诊病志、CT检查报告单、急诊病例记录、伤情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微信截图、通话记录、现场照片、谅解书等;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辛某的陈述;被告人孙希国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讯问视频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希国以暴力、威胁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有殴打情节,酌情从重处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希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林迎春人民陪审员  陈 锋人民陪审员  刘世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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