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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秀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7民初1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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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民初1275号
  • 案件名称

    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秀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绥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秀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7民初1275号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纱帽正街紫阳天玺商住小区****(11)商室(353),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3MA49DXJ04J。法定代表人:宋昱坊,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苗,女,199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张秀,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苗族,身份证号码,住湖南省绥宁县。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1087元,由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莉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如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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