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秀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7民初12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民初1275号案件名称
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秀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绥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秀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7民初1275号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纱帽正街紫阳天玺商住小区****(11)商室(353),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3MA49DXJ04J。法定代表人:宋昱坊,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苗,女,199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张秀,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苗族,身份证号码,住湖南省绥宁县。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1087元,由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莉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如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马小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281民初5572号 下一篇 张某、刘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1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