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有望与被告珠海市艾瑞斯游泳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402民初15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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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402民初15559号案件名称
原告黄有望与被告珠海市艾瑞斯游泳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珠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黄有望;珠海市艾瑞斯游泳健身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15559号原告:黄有望,男,汉族,1997年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市艾瑞斯游泳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敬业路117号主楼一层十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2FGRB5B。法定代表人:黄美琪。原告黄有望诉被告珠海市艾瑞斯游泳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黄有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其支付未上课程费用及健身卡期限费用7250元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有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晓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詹婷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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