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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成才、张秀巧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21执30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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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执30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黄成才、张秀巧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濉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黄成才;张秀巧;张文君;赵凤侠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21执30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成才,男,199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张秀巧,女,199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张文君,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系张秀巧之父。被执行人:赵凤侠,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系张秀巧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成才与被执行人张秀巧、张文君、赵凤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秀巧、张文君、赵凤侠银行存款963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秀巧、张文君、赵凤侠的银行存款963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胡允曜书 记 员 吴 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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