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星与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辖终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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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4民辖终252号案件名称
林金星与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林金星;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4民辖终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金星,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郑枝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林金星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23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林金星上诉称,案涉《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XXX号,但其未到过上海,合同实际签订地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XXX号XXXXX大厦X层XXX、XXX。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合同履行地为西安市未央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当属有效。且上述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XXX号,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徐 玮法官助理 李丹青书 记 员 倪冯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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