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江、贾军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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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628号案件名称
王江、贾军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江;贾军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628号申请执行人王江,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西门坪094号,住该地。被执行人贾军君,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高哨乡镇府干部。本院在执行王江与贾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7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贾军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军君向申请执行人王江偿还本案案件款10000元及利息(年利率按照15.4%计算,从2017年9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贾军君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贾军君名下无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财付通无财产、无证券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贾军君短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3、被执行人贾军君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已经被甘泉县人民法院予以冻结。4、因被执行人贾军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故本院将被执行人贾军君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并向被执行人贾军君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被执行人贾军君在甘泉县高哨乡镇府工资被甘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另案冻结,本案已经轮候冻结。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贾军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贾军君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海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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