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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与陈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5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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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5790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与陈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娄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陈琼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5790号原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扶青南路五兴大厦。负责人:王连银,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岭峰,湖南融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琼,女,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诉被告陈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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