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颖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491民初24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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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491民初24720号案件名称
赵丽颖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丽颖;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491民初24720号原告:赵丽颖,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T、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法定代表人:曹菲,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赵丽颖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期间,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审理。审 判 员 封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曹 爽书 记 员 郭忠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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