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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成顺建材有限公司、江苏龙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4执2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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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4执2605号
  • 案件名称

    枣庄成顺建材有限公司、江苏龙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枣庄成顺建材有限公司;江苏龙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4执2605号申请执行人:枣庄成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5MA3EPDEW8G,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法定代表人:谢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龙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209X5CXX,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东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枣庄成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龙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苏1324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江苏龙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3909.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被执行人江苏龙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6月21日、6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保险、微信账户、支付宝、人行开户信息、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2021年8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3、2021年7月22日,执行人员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2021年8月3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能执行到位,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雷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刘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雨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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