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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博格石化有限公司、华维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4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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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4367号
  • 案件名称

    盘锦博格石化有限公司、华维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盘锦博格石化有限公司;华维;黄威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4367号原告:盘锦博格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156138282XM,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新开镇项目聚集区。法定代表人:梁宝健,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岩,系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维,男,汉族,住所地:海城市。被告:黄威,男,汉族,住所地: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博格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维、黄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盘锦博格石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博格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9元,减半收取175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长宽人民陪审员  张晓芸人民陪审员  凌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母 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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