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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佳骏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4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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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4744号
  • 案件名称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佳骏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佳骏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4744号申请执行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佳骏,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佳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17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佳骏支付10085.93元、违约金26700元、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社保、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一份,但因保险种类原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另,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此外,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霞审判员 钱 展审判员 马怀茹书记员 王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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