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杰、于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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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187号案件名称
高杰、于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高杰;于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高杰,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于洋,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本院在执行高杰与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杰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龙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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