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宝成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更4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刑更445号案件名称
白宝成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白宝成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更445号罪犯白宝成,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吉0203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宝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元,责令返还被害人财物。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收到减刑建议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白宝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宝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获得表扬2次,剩余考核积分436.8分,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书证予以证明,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白宝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宝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宇审判员 毕雪松审判员 丛军霞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重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余舒乐、张立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436号 下一篇 高杰、于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