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舒乐、张立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4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2436号案件名称
余舒乐、张立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余舒乐;张立东;赵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2436号申请执行人:余舒乐,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张立东,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赵杰,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余舒乐与张立东、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立东、赵杰共计欠款800000元,张立东、赵杰已偿还400000元,张立东、赵杰于2021年10月15日偿还150000元,余款250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偿还完毕。申请人余舒乐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人民法院认定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24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陈宗达审判员 易浩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蒙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包连志、张君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恢242号 下一篇 白宝成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更4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