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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舒乐、张立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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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2436号
  • 案件名称

    余舒乐、张立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
  • 当事人

    余舒乐;张立东;赵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2436号申请执行人:余舒乐,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张立东,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赵杰,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余舒乐与张立东、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立东、赵杰共计欠款800000元,张立东、赵杰已偿还400000元,张立东、赵杰于2021年10月15日偿还150000元,余款250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偿还完毕。申请人余舒乐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人民法院认定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24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陈宗达审判员  易浩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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