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华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苏0706刑初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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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刑初516号案件名称
王保华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保华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706刑初516号 公诉机关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保华,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人王保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海检刑诉(2021)155号 2021年6月28日,被告人王保华饮酒后驾驶超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苏G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极路路口西1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保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 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保华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保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保华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保华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保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王保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保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姜如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宗善田 书 记 员 陈明钰 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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