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朝民、郑州盛世建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5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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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5299号案件名称
刘朝民、郑州盛世建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朝民;郑州盛世建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朱河川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5299号原告:刘朝民,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冠星,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盛世建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楼****。法定代表人:王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该公司员工。被告:朱河川,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原告刘朝民诉被告郑州盛世建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朱河川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受理后,2021年9月6日原告刘朝民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朝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民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朝民负担。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慧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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