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兄弟同行弱电安装有限公司、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7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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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7023号案件名称
沈阳兄弟同行弱电安装有限公司、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沈阳兄弟同行弱电安装有限公司;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7023号原告:沈阳兄弟同行弱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小北关街****803。法定代表人:王良,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div>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兄弟同行弱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兄弟同行弱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沈阳兄弟同行弱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邹利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武英锐书 记 员 雷 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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