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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朝阳支行、黄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04民初52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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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04民初52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朝阳支行、黄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朝阳支行;黄慧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04民初5226号之一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朝阳支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3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61747319N。负责人:姚健,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鸿志,男,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莉,女,该支行员工。被告:黄慧,女,汉族,1989年8月13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朝阳支行与被告黄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朝阳支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朝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计734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朝阳支行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楚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再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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