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小峰、刘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06民初1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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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6民初1968号案件名称
郜小峰、刘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郜小峰;刘佳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6民初1968号原告:郜小峰,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刘佳,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郜小峰与刘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郜小峰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郜小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郜小峰负担。审判员 杜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浩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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