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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小峰、刘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06民初1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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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6民初1968号
  • 案件名称

    郜小峰、刘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郜小峰;刘佳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6民初1968号原告:郜小峰,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刘佳,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郜小峰与刘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郜小峰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郜小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郜小峰负担。审判员  杜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浩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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