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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台安金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初2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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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初2762号
  • 案件名称

    辽宁台安金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辽宁台安金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伟;关杨;李嵬;齐万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初2762号原告:辽宁台安金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振兴路48号法定代表人:曹岩,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伟,男,汉族。住所地:台安县。被告:关杨,女,满族。住所地:台安县。被告:李嵬,女,汉族。住所地:台安县。被告:齐万会,男,汉族。住所地:台安县。原告辽宁台安金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关杨、李嵬、齐万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后,原告辽宁台安金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台安金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10元,减半收取4805元,由原告辽宁台安金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邢 爽人民陪审员  周雪莲人民陪审员  罗 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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