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克发、李有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69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6931号案件名称
辛克发、李有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辛克发;李有亮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69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辛克发,男,194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矛翀,男,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岳景,上诉人辛克发的长子,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有亮,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满,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辛克发因与被上诉人李有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在于确定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造价。一审时上诉人辛克发提供的《憬园河畔1-4号钻机工作量》及证人证言等,被上诉人均不予认可;《钻机工作量》因系上诉人单方制作未被一审法院采信;证人因系受上诉人雇佣,且对案涉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均不知晓,证言亦未被一审法院采信。故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上诉人辛克发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李有亮向法院递交了《憬园河畔1-4号钻机工作量(李文学)》及证明材料,上诉人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现双方均提出《工作量》且内容不尽一致;各方对于对方提供的工作量等证据材料均不予认可;现上诉人辛克发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司法鉴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辛克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谢燕鹏审判员 孙利颖审判员 杨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市伟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2民初3885号 下一篇 赵伟志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113刑初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