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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克发、李有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6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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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6931号
  • 案件名称

    辛克发、李有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辛克发;李有亮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69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辛克发,男,194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矛翀,男,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岳景,上诉人辛克发的长子,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有亮,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满,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辛克发因与被上诉人李有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在于确定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造价。一审时上诉人辛克发提供的《憬园河畔1-4号钻机工作量》及证人证言等,被上诉人均不予认可;《钻机工作量》因系上诉人单方制作未被一审法院采信;证人因系受上诉人雇佣,且对案涉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均不知晓,证言亦未被一审法院采信。故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上诉人辛克发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李有亮向法院递交了《憬园河畔1-4号钻机工作量(李文学)》及证明材料,上诉人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现双方均提出《工作量》且内容不尽一致;各方对于对方提供的工作量等证据材料均不予认可;现上诉人辛克发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司法鉴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辛克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谢燕鹏审判员  孙利颖审判员  杨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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