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冷雨、邹达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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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205号案件名称
张冷雨、邹达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冷雨;邹达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205号原告:张冷雨,男,199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告:邹达,男,45岁左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冷雨与被告邹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冷雨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冷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冷雨撤回对被告邹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冷雨负担。审 判 员 刘喜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 媛代理书记员 谢听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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