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益国商贸有限公司、王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苏0804民初5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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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苏0804民初5461号案件名称
淮安市益国商贸有限公司、王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淮安市益国商贸有限公司;王兰;施信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04民初5461号申请人:淮安市益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50号1幢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WFFC587。法定代表人:李金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兰,女,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施信朋,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申请人淮安市益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兰、施信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限额7.5万元。申请人淮安市益国商贸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7.5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兰、施信朋的银行存款,限额为7.5万元。不足部分,查封其他等额财产。保全费77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益国商贸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德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 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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