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瑞博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拓边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9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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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9452号案件名称
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瑞博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拓边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瑞博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拓边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杨鸣;袁小芳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9452号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郑枝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依默,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小芳,女,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被告:瑞博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宫科,职务不详。被告:拓边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琪,职务不详。被告:杨鸣,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小芳、瑞博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拓边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杨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由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1)浙0683民初3586号。后该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浙0683民初3586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催缴后,其表示因需进一步收集证据另行起诉,故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宇琦法官助理 周梦远书 记 员 袁黎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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