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华峰、魏向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报告(上网稿)(2021)陕0503执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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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410号案件名称
吴华峰、魏向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报告(上网稿)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华峰;魏向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503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向本院申请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某归还2019年12月至2021年3月应还借款16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了额度冻结措施。后被执行人吴某某向本院账户内转入6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下余欠款10000元被执行人吴某某现场分两次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魏某某。案件执行费140元,被执行人吴某某已交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本次申请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41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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