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乜平、彭安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4民初1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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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民初1887号案件名称
谭乜平、彭安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茶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谭乜平;彭安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4民初1887号原告:谭乜平,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告:彭安平,男,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原告谭乜平与被告彭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谭乜平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无法参加庭审诉讼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乜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谭乜平负担。审 判 员 朱邦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丽娟书 记 员 谭静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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