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斌、袁满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9民初5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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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民初5091号案件名称
唐斌、袁满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唐斌;袁满玉;余霜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9民初5091号原告:唐斌,男,汉族,1999年4月3日出生,住新蔡县。被告:袁满玉,男,汉族,1999年1月22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余霜敏,女,汉族,2000年5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置地国际广场2号楼1层及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39071755A。负责人:李丽冰,公司总经理。原告唐斌诉被告袁满玉、余霜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唐斌在本院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 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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