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满、张洪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民终2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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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2903号案件名称
张建满、张洪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建满;张洪动;王祥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终2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满,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动,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祥伏,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上诉人张建满、张洪动因与被上诉王祥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7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建满、张洪动分别于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建满、张洪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建满、张洪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张建满、张洪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子榕审 判 员 黄 宇审 判 员 陈其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宋继林书 记 员 蒋抒言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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