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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军、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21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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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212号之三
  • 案件名称

    王美军、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美军;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2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美军,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被执行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男,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美军与被执行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7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挖掘机租赁费用46100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申请费681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467815.00元。2021年9月9日被执行人向本院履行300000元后,下剩部分未履行。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167815.00元。现本院决定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3000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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